蚌埠市供水保障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答疑补遗BB2025SQGCZ1471
蚌埠市供水保障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遗
1.项目名称:蚌埠市供水保障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
2.标段名称:蚌埠市供水保障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事项1: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显示的招标公告“建设规模:工程总建筑面积6771.5m?,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和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工程总建筑面积6771.5m2”,以招标文件为准。
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6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项目经理缴纳社保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至少含养老保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调整技术负责人社保要求为“投标截止时间前,项目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保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至少含养老保险,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承诺。”。
事项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3.6.4投标人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事项4: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退还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担保”调整为“退还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退还履约担保”;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剩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纠纷后,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在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限为二年”调整为“ 剩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纠纷后,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发包人在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限为二年”。
事项5: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1“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扣留经审定后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银行转账或见索即付保函等,中标人选择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招标采购人不得在支付合同价款过程中,再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事项6: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调整为“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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