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12:工程技术参数清单”的“网络准入系统” | 2、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 | 2、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或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 |
| 2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 C:主要技术需求 二、设备主要技术要求”的“网络准入系统” | 2、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 | 2、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或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或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试证书》。 |
| 3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12:工程技术参数清单”的“漏洞扫描器和漏扫系统” | 8、产品生产厂商具备不低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CS4)。 | 删除 |
| 4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 C:主要技术需求 二、设备主要技术要求”的“漏洞扫描器和漏扫系统” | 8、产品生产厂商具备不低于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CS4)。 | 删除 |
| 5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12:工程技术参数清单”的“漏洞扫描器和漏扫系统” | 9、产品生产厂商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分会授权的评估机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领域》二级及以上。 | 8、产品生产厂商具备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分会授权的评估机构《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领域》三级及以上。 |
| 6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 C:主要技术需求 二、设备主要技术要求”的“漏洞扫描器和漏扫系统” | 9、产品生产厂商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分会授权的评估机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领域》二级及以上。 | 8、产品生产厂商具备 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分会授权的评估机构《ITSS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领域》三级及以上。 |
| 7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12:工程技术参数清单”的“一体化报警器”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原厂参数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 8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 C:主要技术需求 二、设备主要技术要求”的“一体化报警器”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原厂参数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 9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E:重要技术参数响应表”的“一体化报警器”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6.支持后备电池功能,在市电及UPS电源故障的极端情况下依然能发出报警(投标时提供原厂参数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商公章)。 |
| 10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的“计划工期” |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1月24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第一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日第二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1日第三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7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1月25日第一阶段(阶段竣工):2026年3月1日第二阶段(阶段竣工):2026年7月29日第三阶段(整体竣工):2027年1月24日(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第一阶段:12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现场踏勘,编制施工方案并获得发包人审批、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准备工作;不涉及生产区域的室外综合管道施工;对现有的信息系统点位进行梳理和标识;厂级信息中心机房建设及其系统设备调试,使厂级信息中心机房具备基础环境。第二阶段:15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工厂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厂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含室内及室外);生活辅房一层吊顶的拆除和恢复等建设工作;全厂弱电间环境整改;2个控制室装修;4个控制室设备购置及安装;LED屏幕购置及安装;信息UPS系统购置及安装;网络设备拆除、搬迁、恢复及调试工作。第三阶段:18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生产专用设备的网络协同适配调试;完成系统优化,使系统达到稳定运行状态,提升效率、稳定性和安全性;完成系统试运行,完成系统培训和收到使用部门书面同意验收后,整体竣工验收。 |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01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3月26日,工期:计划开工日期:第一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1月1日,第二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1日,第三阶段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7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3月26日,第一阶段(阶段竣工):2026年3月1日,第二阶段(阶段竣工):2026年7月29日,第三阶段(整体竣工):2027年3月26日(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第一阶段:6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现场踏勘,编制施工方案并获得发包人审批、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准备工作;不涉及生产区域的室外综合管道施工;对现有的信息系统点位进行梳理和标识;厂级信息中心机房建设及其系统设备调试,使厂级信息中心机房具备基础环境。第二阶段:15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工厂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厂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含室内及室外);生活辅房一层吊顶的拆除和恢复等建设工作;全厂弱电间环境整改;2个控制室装修;4个控制室设备购置及安装;LED屏幕购置及安装;信息UPS系统购置及安装;网络设备拆除、搬迁、恢复及调试工作。第三阶段:240天(以开工令明确的开工日期至该节点工作完成),完成生产专用设备的网络协同适配调试;完成系统优化,使系统达到稳定运行状态,提升效率、稳定性和安全性;完成系统试运行,完成系统培训和收到使用部门书面同意验收后,整体竣工验 |
| 11 | 招标文件 | “推荐品牌”字样 | “参照或相当于品牌” |
| 12 |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12:工程技术参数清单”的“网络准入系统” | 3、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 | 删除 |
| 13 |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附件 C:主要技术需求 二、设备主要技术要求”的“网络准入系统” | 3、产品必须同时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安部销售许可证。 | 删除 |